(2015)莱州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谢某甲,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娜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20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时间短,仓促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8月女儿谢某乙出生后,双方的矛盾加剧,被告脾气暴躁,争吵升级,经常到原告娘家和单位闹事,但考虑孩子尚小,原告一再忍让,但是2015年5月8日被告又因言语不合竟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暴,此事惊动110。2015年8月30日被告见原告回到娘家又跟到原告娘家打砸。至此,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谢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3、婚前财产各归各,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依法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后有感情,彼此关心爱护对方,还有一个可爱的小女孩,生活较为幸福,但由于双方来自不同的家庭,生活习惯、个人性格、脾气等原因,在某些家务事上,因为年轻气盛,双方沟通理解不够,遇到问题不冷静、不包容,致使双方吵架,主要在今年发生的矛盾较为明显。为了孩子幸福和美好未来,我通过多种方式向妻子承认错误、道歉和承诺保证,希望获得妻子的谅解,希望法院看在夫妻感情、孩子未来的基础上,帮忙予以调解。2015年5月8日事件因舅舅家生一小外甥邀请我们全家赴宴,在礼金方面意见不统一发生矛盾,在徐家村原告大姐家,因原告路上不断吵闹,我在她的嘴巴上扫了一下没有打她的意思,示意其别闹腾了,原告本身脾气暴躁,拾起板凳打我,平时忍气吞声的我火冒三丈才大打出手,我很后悔没有冷静沉住气,通过开车外出旅游的方式向原告赔罪道歉,原告也原谅了我,本次事件纯粹是偶然发生、不具备一定的周期性,并且我也是受害者,脸部被严重抓伤,新买的轿车发动机引擎外壳被砸,本次事件不是严格意义的家暴,请法院核实。由于我们结婚才三年,处于磨合期,出现内部问题也正常,今后我会学会沉住气、换位思考,并承诺今后出现争吵坚决避免动手,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甲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20日在莱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8月24日生一女孩谢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5年5月8日被告动手打原告有视频及110备案为证,后被告找人到原告家说和,并承诺原、被告问题不让被告父母参与,后被告母亲要求到原、被告处居住照顾孩子或把孩子送回老家,原告不同意,2015年8月30日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在原告娘家打砸,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提交损伤检验记录1份、视频光盘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经质证,被告对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解视频中光线较暗,原告持板凳将车砸伤,把被告脸抓伤,提交照片三张佐证,被告认为是正当防卫,谁遇到这种事情都比较生气,视频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此事发生后被告带着原告到外地旅游,玩的很开心,原告已经原谅了被告,后原告还和被告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和被告一起回家给孩子过生日;对损伤检验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辩解原告的伤没有记录上那么严重,原告第二天就去上班了,该份证据不足以说明问题;被告认可原告所说的原、被告的分居时间。对被告提交的照片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应互相理解,互敬互爱,出现矛盾应注意及时化解,以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胜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