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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4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44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陆卫钢,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陆卫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沈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向上海瀚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鑫公司)提供加工服务,后在与瀚鑫公司结算费用过程中,明知自己不具备开票资格,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金某某(另处)为自己虚开得上海连馨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98,322元,并交由瀚鑫公司入账抵扣,实际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30,525.42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苏某某、顾某某、严某某、金某某的证言、相关加工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及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十三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并已退缴全部税款,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退缴的税款移送税务机关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晓青审 判 员  沈 敏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虹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