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阿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1840号原告:阿某,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乌苏市。被告:孟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阿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84元,合计159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59元)。审判员 沈亚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明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