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乙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3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乙,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乙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11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谢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随某某、尤某、谢甲的证言,现场以及呼气酒精测试、抽血照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表,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认定:2014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谢乙酒后驾驶牌号为鲁D9XX**的黑色别克君威牌轿车,行驶至本市中潭路、进远路处时,被民警拦查,民警对被告人谢乙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9mg/100ml,民警遂带被告人谢乙至医院抽血。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谢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mg/ml,已达醉酒标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谢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谢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谢乙提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谢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谢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谢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后果、如实供述等情节所作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伯青审 判 员 董 玮代理审判员 孙 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