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泉武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069号罪犯张泉武,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医院服刑。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1)顺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泉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15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张宁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泉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泉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累计获达标分2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泉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林永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