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中法执一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蔡义展与蔡朱炎、蔡少文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义展,蔡少文,蔡朱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执一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蔡义展,男,汉族,1933年10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蔡义青(蔡义展胞弟),住潮南区陈贵公路。被执行人蔡少文,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潮南区陈店镇。被执行人蔡朱炎,男,汉族,1951年3月24日出生,住潮南区陈店镇。蔡义展与蔡少文、蔡朱炎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粤高法民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蔡少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还原告蔡义展借款人民币325万元。二、被告蔡朱炎对被告蔡少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60元,被告蔡少文承担26210元,蔡朱炎承担50元。本院于2001年10月23日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76260元及利息。2015年10月11日,双方当事人经族亲及有关人员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本金、案件受理费3276260.00元及利息,经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正(125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剩余款项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应在签字之日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正,申请执行人应出具收款依据。三、从协议签字之日,以前双方已支付各项费用及诉讼费由各方自行负责,互不干涉。四、申请执行人应负责向法院申请有关案件执行完毕手续,法院如有收取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现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院(2015)汕中法执一恢字第39号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