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尔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全,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琳,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王磊协商解决,王磊自动给付了的供热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0元,由原告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筱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