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茅家妹与江苏通海染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家妹,江苏通海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869号原告茅家妹。委托代理人高健美,海门市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通海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阳镇友爱村十组。法定代表人王庆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茅家妹与被告江苏通海染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后,原告茅家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家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茅家妹负担。审判员 陆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