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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玲与刘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案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刘竟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37号申请人:李玲,女。被执行人:刘竟成,男。李玲与刘竟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竟成应支付申请人李玲木材款322568元、违约金44965.98元、案件受理费4175元,合计371708.98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人李玲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玲与刘竟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竟成将位于西双版纳州自治州景洪市橄榄坝哈卡师国角的37亩橡胶地折合成40万元的价款折抵给李玲。折抵后申请人李玲补偿被执行人刘竟成差价2.8291元。双方于2015年10月22日到实地交付了该胶地,同时也支付了差价款2.8291元。至此,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忠海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