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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高某某,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