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19号原告高某某,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