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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夏盛初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夏盛初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502号原告: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群山。委托代理人:谢敏敏,浙江招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盛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泰顺县罗阳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盛初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晓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元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