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道兰诉乔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兰,乔贵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2020号原告徐道兰,女,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乔贵福,男,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笔,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徐道兰诉被告乔贵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兰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乔贵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兰撤回对被告乔贵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5元,减半收取1923元,由原告徐道兰承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绍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