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宝星诉徐广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862号原告张宝星,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孙法成。被告徐广民,男,汉族,1968年5月7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星诉被告徐广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广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暂住地是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马岗158号。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徐广民的户籍所在地是长葛市石象镇坡徐村5组。但被告徐广民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许昌市东城区派出所暂住人口信息、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马岗社区的证明显示,被告徐广民的经常居住地是许昌市魏都区马岗158号。因此被告徐广民的经常居住地应为许昌市魏都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宋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