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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恢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栾云玲与吕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云玲,吕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栾云玲。委托代理人徐爱波,山东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秀芳。委托代理人于振华。申请执行人栾云玲与被执行人吕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7785元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将案件款支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将全部案件款如数交纳到法院,法院已择日将款项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