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向荣与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荣,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张向荣,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斌,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向荣与被告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向荣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9元,减半收取2324.5元,由原告张向荣负担。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