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异议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赛丽欧(淄博)机电有限公司,山东森王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兰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河,李江,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异议字第124号异议人(案外人)石磊。委托代理人王晓晴,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7号。负责人李元武,行长。被执行人赛丽欧(淄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高科技创业园D座716室。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森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义乌小商品城西侧。被执行人淄博兰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283号。被执行人李河。被执行人李江。被执行人王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赛丽欧(淄博)机电有限公司、山东森王经贸有限公司、李河、李江、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石磊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2015年10月29日,石磊对该执行异议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石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案外人)石磊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安 丽审判员 何会英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