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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青岛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下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下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伟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颐鸿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青岛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任峰,职务经理。被告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下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已撤销)。被告伟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端瑞,职务经理。被告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张艳霞,职务经理。被告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常青,职务经理。被告青岛颐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杨先金,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电瑞通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下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伟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金实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颐鸿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下王埠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下王埠旧村改造A区物业变配电站、老年公寓箱变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上述工程(该工程地点在青岛市李沧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被告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清华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