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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初字��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75号原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思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学,男,1972年6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建新,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冯建伟,局长。委托代理人余晓蕾,女,1979年6月6日生,回族,平顶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国伟,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斐斐,男,1982年12月17日生,回族,平顶山市���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新平代理审判员  张 菲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