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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红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红某某,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东滩行政村东庙卜村。被告贾某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大红城乡二支树村**号*户。原告红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德明、人民陪审员董团英、人民陪审员刘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红某某诉称:原告离异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后于被告经过自由恋爱于2012年7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并且喜欢酗酒,每次喝酒都无端与原告争吵。原告多次好言相劝,让被告不要喝酒,并且不要酒后开车,但被告毫不理会,经常喝酒还驾驶农用车,接连出现事故,由于种种原因,原告与被告经常吵架,2014年7月23日晚,被告醉酒后辱骂原告并且将菜刀放在枕头下睡觉,夜里原告带着女儿悄悄逃跑出来,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虽然共同生活俩年,但是并未建立起正真的夫妻感情,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请求,准予离婚。被告贾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红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12年7月2日登记结婚,被告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被告整日酗酒,没有家庭责任感,因为长期吵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红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德明人民陪审员  董团英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