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嘉希请求宣告吴海凤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嘉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桂阳法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吴嘉希,女,汉族,2009年8月22日生。法定代理人吴华武,男,汉族,1962年12月16日生。系申请人吴嘉希之外祖父。申请人吴嘉希请求宣告吴海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嘉希诉称,申请人与吴海凤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吴海凤因患精神病,于2013年元月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吴海凤失踪。经查,申请人吴嘉希与吴海凤是母子关系,2009年8月22日生吴嘉希。吴海凤,女,1984年10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镇罗塘村第八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410047100。2009年8月22日桂阳县塘市镇政府对申请人进行孤儿调查,2013年元月,被申请人吴海凤因患精神病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2015年6月17日桂阳县塘市镇政府确认申请人外祖父吴华武为监护人。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塘市派出所、桂阳县塘市镇人民政府、塘市镇罗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8日发出寻找吴海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海凤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吴嘉希之外祖父吴华武自愿作为失踪人吴海凤的财产代管人。本院认为,吴海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吴嘉希作为吴海凤的女子,申请吴海凤为失踪人,申请人吴嘉希之外祖父吴华武自愿作为失踪人吴海凤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吴海凤为失踪人;二、指定吴华武为失踪人吴海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