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管民初字第3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爱芹与郭树平、郭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芹,郭树平,郭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管民初字第3450-1号原告周爱芹,居民。被告郭树平,居民。被告郭进,成年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芹与被告郭树平、郭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芹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郭树平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郭进的鲁G×××××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爱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郭树平驾驶的登记车主为郭进的鲁G×××××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8日)。需要续行扣押的,原告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逾期,扣押的效力消灭;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