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34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91年3月18日生,内蒙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0日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城县支存款2411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