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剑峰与刘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峰,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张剑峰,身份证×××,男,汉族,东安机电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滨电街6号3单元1楼1门,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和街104号2单元303室。被执行人刘建国,身份证×××,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四道街11号339栋4单元1楼1门,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街264楼3单元地下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43号张剑峰与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1528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