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永均与谭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均,谭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53号原告李永均,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014。被告谭景元,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61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均诉被告谭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李永均负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