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永均与谭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均,谭景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53号原告李永均,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014。被告谭景元,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61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均诉被告谭景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李永均负担。审判员 罗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