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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谢金莲与张赛保申请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779号原告谢某,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25021197905195425,汉族,益阳市人,居民,住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439号。被告张某,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3232119731214839X,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申请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红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洪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