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佳刑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798兰 翔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798号罪犯兰翔(曾用名:兰天),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籍贯江西省九江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8日以(2007)沪一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兰翔犯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以(2007)沪高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兰翔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兰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0日至2029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俊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