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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01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大荣与孙艳淼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荣,孙艳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1301-1号申请人张大荣。被执行人孙艳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5)第308号裁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孙艳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孙艳淼对申请人张大荣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72万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115.9111万元、仲裁费2000元、执行费89280元。被执行人孙艳淼应承担上述款项共计2197.0391万元,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艳淼银行存款2197.03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