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裁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霞与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霞,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裁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潘某霞,女,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大街。申请执行人潘某霞与被执行人开封市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法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新都汇1区1#商场S区一层70号房屋,合同建筑面积为13.08平方米的房屋,由申请执行人潘某霞单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