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柯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岚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甲,男,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平潭县。2015年4月8日因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宗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平潭县岚城乡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和岚城乡正旺村村干部准备对正旺村小头47号柯某乙家违章建筑进行拆除,被告人柯某甲持三瓶装有汽油的饮料瓶及打火机冲出,将汽油泼向工作人员林某甲等人,与林某甲扭打并按压打火机企图点燃,被分开后柯某甲又向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泼洒汽油。期间,柯某甲父亲柯某乙持铁锹及扔石头、母亲郑某甲扔石头对抗拆迁工作人员。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手机视频、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为达个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柯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柯某甲辩解他是想吓唬拆迁人员,仅拿出一瓶汽油泼洒,且并未按压打火机试图点火。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平潭县岚城乡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和岚城乡正旺村村干部组成拆迁队伍,准备拆除正旺村小头47号柯某乙家违章建筑,工作人员敲门、呼喊开门未果,柯某乙及家人在围墙内往外泼粪便。随后柯某乙持铁锹、其子即被告人柯某甲携带装有汽油的3个饮料瓶冲出大门,柯某甲追寻辱骂何某甲,并向人群泼洒汽油,被参加拆除工作的岚城乡党委副书记林某甲挡住,柯某甲转向林某甲泼洒汽油,林某甲上前制止,柯某甲抱住林某甲,右手拿出1瓶汽油从林某甲头上倒下,左手按压打火机企图点火,被其他工作人员制止。公安人员赶到现场,柯某甲又持装有汽油的饮料瓶向公安人员挥洒,后被制服带走。期间,柯某乙持铁锹挥舞及扔石头、郑某甲扔石头等方式威胁阻扰工作人员拆除违章建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柯某甲被抓获情况。2、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岚公证保决字(2015)00086号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实扣到被告人柯某甲持有的白色打火机1个、绿茶塑料瓶2个、黄色塑料瓶1个。3、手机视频录像及说明,证实案发期间,被告人柯某甲抱住林某甲,将绿色塑料瓶中液体从林某甲头上倒下,塑料瓶被他人抢走后,柯某甲又拿出1个塑料瓶以及柯某乙持铁锹在现场挥舞、扔石头等情况。4、平潭综合实验区清理制止抢建违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岚综区清违办(2015)146号交办通知、岚城乡人民政府岚乡正(2015)拆字第4号责令拆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2015年3月26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清理制止抢建违建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岚城乡党委、政府于同月29日前组织对岚城乡正旺村小头柯某乙违章建筑予以整改拆除。同年4月3日,岚城乡政府通知柯某乙于同月5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时间报送县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柯某乙拒绝开门接收通知书,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等情况。5、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刑)勘(2015)14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2015)闽公刑现照字第143号现场照片及143-1号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从被告人柯某甲家西南角一间屋内提取到装有5毫升液体的军绿色铁桶1个,以及被告人柯某甲到案后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情况。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岚公鉴(2015)254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军绿色铁桶内的液体检出汽油成分。7、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岚公鉴(2015)150号鉴定书,证实林某甲的损伤不鉴定为轻微伤。8、侦查实验笔录及录像,证实从被告人柯某甲处扣到的打火机在正常情况下能点火成功,但连续点火后,会导致电熔丝过热影响打火机点火性能,从而点火失败。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柯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10、福建省平潭县公安局岚公(岚城)行罚决字(2015)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被告人柯某甲因使用爆炸性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十日。11、证人林某甲证言,证实他是中共平潭县岚城乡党委副书记。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岚城乡人民政府、平潭县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到岚城乡正旺村小头柯某甲家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人员敲门无人回应,包村干部何某甲爬上围墙发现里面有人,柯某甲从围墙内探出头查看,他让对方开门未果,突然有粪便从围墙内泼洒出来,他们见状撤退。几分钟后,柯某甲兄弟二人手持装有液体的饮料瓶、柯某乙及两名妇女持铁锹冲出门。柯某甲追赶执法局工作人员未果,又返回威胁要打何某甲,当时他站在最前面,将其他人挡在身后,柯某甲冲到面前用肩膀顶他一下,他也与其对顶,接着柯某甲将手中饮料瓶中液体朝他泼过来,他闻到强烈的汽油味,且眼睛辣痛,便本能后退。柯某甲又拿出一瓶汽油,左手攥着一个打火机,说要烧死他,他见形势不对便扑过去抢打火机,二人扭打在一起,柯某甲抱住他,右手举起饮料瓶朝他头上灌汽油。当时现场一片起哄声,有人喊快点,有人叫快抢,他听见打火机连续点火的咔嚓声,他抢打火机未果,右手无名指被划伤,后被人拉开。公安人员赶到后,柯某甲又拿起一瓶汽油朝公安人员洒去,拿着打火机试图点火,后被公安人员制服。期间,柯某乙拿铁锹准备打他头部,柯某乙妻子不断向他扔石头,都被其他工作人员挡住。经辨认视频截图,指认柯某甲、柯某乙等人。12、证人何某甲证言,证实他是中共平潭县岚城乡宣传委员兼岚城乡正旺村包村干部。正旺村柯某甲违法建房,他收到执法局的督查整改通知书后,到柯某甲家通知其限期整改未果。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岚城乡政府和执法局工作人员到柯某甲家拆除违章建筑。他们敲门没人回应,他爬上围墙发现里面有人,但对方不开门。执法局工作人员开始拆除违章建筑,突然有粪便从围墙内泼出来,他们躲避开。过了十余分钟,柯某甲一家冲出来,柯某乙手持铁锹,柯某甲拿着1个绿茶饮料瓶朝东冲过去,辱骂他徇私枉法,后又返回朝他这边冲过来,向他们泼饮料瓶中液体。当时林某甲站在最前面,当他反应过来时,柯某甲和林某甲扭抱在一起,柯某甲不知从何处拿出1个饮料瓶,将瓶中的液体从二人头上往下倒。他赶紧上前将二人分开,闻味得知泼洒的是汽油,吴某乙乘机将饮料瓶抢下。期间,柯某乙持铁锹打陈某甲,他们退到旁边,柯某甲被分开后又拿出1个饮料瓶准备泼向他们,被赶到现场公安人员制止。经辨认视频截图,指认柯某甲、柯某乙、林某甲等人。13、证人何某乙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岚城乡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他跟随乡政府、区执法局工作人员到岚城乡正旺村小头柯某甲家拆除违章建筑,对方不开门,且从里往外泼粪便,他们撤退。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柯某甲及其家人开门冲出来,有人手持铁锹乱舞,柯某甲拿着1个黄色饮料瓶,将瓶内液体洒向人群。后柯某甲与林某甲发生口角、互推,柯某甲一只手搂住林某甲脖子,另一只手从身上拿出1个绿茶饮料瓶,将瓶中液体从二人头上往下倒。他闻到很浓的汽油味,工作人员去拉劝,他看见有人用打火机往林某甲胸部位置试图点火,因风大未点着,二人被分开后公安人员赶到将柯某甲带走,他从现场捡起三个均有汽油味的饮料瓶交给公安人员。14、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综合执法局拆除工。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执法局和岚城乡政府工作人员到正旺村小头拆除违章建筑。此前,他们执法局巡逻发现该处违章建筑,已通知户主自行拆除但未果。当时该住户围墙铁门关闭,工作人员敲门无人响应,他们以为无人在家,包村干部何某甲爬上围墙发现里面有人,但对方还是不开门。乡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喊如不开门连围墙一起拆,并让他用锤子砸了几下围墙。住户以为他们开始拆墙,便从里面往外面泼洒粪便,他们撤退。后大门打开,跑出来三男二女,一名年长男子手持铁锹,一名穿米黄色上衣的年轻男子手中拿着两个饮料瓶,另外一名穿白色上衣的年轻男子手中也拿着1个饮料瓶,对方最初往东跑,发现是他们执法局工作人员后又返回往西跑去。当时岚城乡政府的林某甲站在最前面,拦住穿米黄色上衣的年轻男子,该男子将饮料瓶中的液体泼向林某甲脸上,他当时闻到汽油味,林某甲退到旁边揉眼睛,男子又拿出1瓶汽油,林某甲去推并与其抱在一起扭打,男子举起饮料瓶朝林某甲头上倒去。此时,年长男子持铁锹朝他们打来,他用铁锤柄抵挡,年长妇女也朝他们扔石头。他回头时,林某甲已与年轻男子分开,该男子朝东走去,后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住。15、证人吴某乙、陈某甲、蔡某甲、林某乙、陈某乙证言,分别证实他们是平潭县岚城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他们和执法局工作人员到岚城乡正旺村小头柯某乙、柯某甲家拆除违章建筑,当时住户大门紧闭,敲门无应,同事何某甲爬上围墙发现里面有人,但对方仍然不开门,后突然从围墙内泼出粪便,他们见状四处躲避。吴某乙、陈某甲、蔡某甲、林某乙证实柯某乙一家开门冲出,柯某乙手持铁锹、柯某甲拿着1个饮料瓶先往东追寻、辱骂何某甲,未果后又跑向西边将饮料瓶中的液体泼向林某甲等人,后得知是汽油。林某甲与柯某甲推搡扭抱在一起,柯某甲举起饮料瓶,将瓶中的汽油朝两人头上倒下来。期间,柯某乙持铁锹朝他们挥舞,还有人扔石头。两人被分开后,公安人员赶到将柯某甲制服。吴某乙证实公安人员到场后,柯某甲又拿出一瓶汽油挥舞,公安人员从柯某甲手中扣到一个打火机。陈某甲证实现场听见打火机点火的咔嚓声,还有人起哄点火。蔡某甲证实柯某甲冲出门时左手拿着1个白色打火机。陈某乙证实一名穿白色夹克的年轻人从围墙内往外泼粪,公安人员赶到后,一名年长男子持铁锹挥舞,两名妇女和工作人员在拉扯,一名穿米黄色衣服的年轻人将塑料瓶中的汽油泼向他和公安人员。林某乙证实柯某甲共泼洒3瓶汽油,期间柯某甲家人一直喊用打火机点一下。吴某乙、陈某甲、蔡某甲经辨认视频截图,均指认柯某甲、柯某乙、林某甲等人。16、证人翁某甲、陈某丙、翁某乙证言,分别证实他们是平潭县岚城乡正旺村村干部。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他们和岚城乡政府、平潭县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到正旺村小头柯某乙家拆除违章建筑,因敲门未果,工作人员示意拆围墙,突然从围墙内泼出粪便,他们见状散开。翁某甲、陈某丙证实后柯某乙一家冲出来,柯某乙手持铁锹,其子柯某甲将1个黄色饮料瓶中的液体泼向他们,闻气味得知是汽油。柯某乙一家又向西跑去与乡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柯某甲手中还拿着1个打火机,公安人员赶到后将柯某甲制服。翁某甲还证实柯某甲往东未找到何某甲后又往西跑,将饮料瓶中的汽油泼向林某甲,林某甲质问柯某甲,两人扭打在一起,柯某甲不知从何处又拿出绿色饮料瓶,将瓶中汽油从二人头上往下倒。陈某丙害证实因担心柯某甲用打火机点火,冲上前将其左手按住。翁某乙还证实一名年轻男子手持塑料瓶冲出追寻何部长,接着与林副书记纠缠在一起,后听说年轻男子向林副书记泼汽油。17、证人施某甲、林某丙、方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他们是平潭县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他们配合岚城乡政府拆除柯某乙违章搭建的房屋,工作人员敲门无人回应,乡政府干部遂指挥拆围墙,突然从围墙内泼出粪便,他们往外撤退躲避。施某甲、林某丙证实大门打开后冲出五六人,有人持铁锹,还有一名年轻男子外套左右口袋各装1个绿茶饮料瓶,手中抓住1个黄色饮料瓶朝人群泼洒瓶中液体。该年轻男子将瓶中液体泼向岚城乡政府一名穿黑色外套的工作人员身上,接着拿出1个绿茶饮料瓶将瓶中液体倒向该干部,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制服。方某甲证实其返回现场时,一名穿黄色上衣的年轻男子拿着1个绿茶瓶子将瓶液体泼向乡政府工作人员。施某甲经辨认相片,确认手持饮料瓶泼液体的是柯某甲。1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他是平潭县公安局岚城乡派出所协警。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根据领导指示,他和三名同事到岚城乡正旺村小头配合乡政府拆除一处违章建筑,他们到场后发现乡政府工作人员与拆迁户已经闹起来,现场非常混乱,一名村干部从后面抱住柯某甲,柯某甲右手拿着1个饮料瓶,左手拿着1个打火机,他闻到刺鼻的汽油味,便和同事上前准备抢饮料瓶和打火机,柯某甲将瓶中液体泼向他们,他转身躲避,回身时柯某甲已被同事摔倒在地,他上前将打火机抢下,并将其带回调查。19、证人柯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他在家睡觉听见有人砸门和围墙,便跑过去,围墙外有很多人,乡镇干部“武雄”说来拆房子,他很生气,装了两勺粪往围墙外泼去,围墙外传来尖叫声,他打开门,拿着1把铁锹出来,老婆郑某甲、长子柯某甲、次子的女朋友跟着他跑出来,一名外地人持铁锤砸他家围墙,他拿铁锹挥舞想吓退对方。柯某甲和岚城乡政府一名工作人员扭打在一起,期间有人喊是汽油。柯某甲和对方分开后,他从地上捡起1个黄色饮料瓶挥舞,想吓退拆房子的人,瓶里有液体洒出,但没有泼到人。他听说柯某甲因泼汽油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发现杂物间绿色油桶里存储的一些供摩托车使用的汽油没有了。20、证人郑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下午3时左右,她在家中听见有人砸她家围墙和门,她和丈夫柯某乙、儿子柯某甲等人跑到围墙边,对方说是政府工作人员,要拆她家违规搭盖的房子。她和柯某乙在围墙内用粪勺各往外泼粪便,围墙外的人尖叫起来。过了一会儿,不知谁打开门,柯某乙拿着一把铁锹和柯某甲冲出去,等她出门时,看见柯某乙躺在地上,柯某甲和岚城乡政府工作人员扭打在一起,后被公安人员带走。21、被告人柯某甲供述,2015年4月7日下午三四时,岚城乡政府工作人员来拆他家违法搭建的围墙和小房子,当时他听见敲门声,一名戴眼镜的人趴在围墙上让他们开门,他准备拿钥匙开门时,有人用铁锤敲他家围墙。他当时生气为何只拆他们家,想用汽油吓唬对方,便跑到杂物间,从油桶内装了3瓶汽油,衣服口袋中插2瓶,手中拿1瓶,又找了1个打火机冲了出去。他先往东跑,将手中的汽油瓶泼向人群,后他发现那个戴眼镜的人站在西边打电话便冲过去泼汽油。当时汽油泼到站在前面的一个人身上,对方问他干什么并推他,他上前抱住对方,将汽油从头下往下倒,汽油溅到了自己眼睛里,他感觉不舒服便放手。他准备走回家,公安人员到现场,他当时没看清也将汽油泼向公安人员。关于被告人柯某甲辩解他仅拿出一瓶汽油泼洒且并未试图点火的意见,经查,证人何某乙、翁某甲、陈某丙、施某甲、林某丙等人证言证实柯某甲最初使用黄色塑料瓶向人群泼洒汽油,证人何某乙、翁某甲等人证言及视频录像证实柯某甲与林某甲扭打期间持绿茶饮料瓶向林某甲倒洒汽油,证人林某甲、张某甲等人证言证实柯某甲向公安人员挥洒汽油;证人林某甲证言还证实被告人柯某甲向其泼洒汽油后手持打火机威胁点火,并听见按压打火机声音,证人何某乙证实柯某甲与林某甲扭打期间有人用打火机在林某甲胸部位置试图点火,证人陈某甲证实现场听见打火机点火声音;证人张某甲证言及证据保存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在现场从柯某甲手中扣到打火机1个。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柯某甲向执法人员多次泼洒汽油,并使用打火机企图点火的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当庭辩解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柯某甲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十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维人民陪审员 薛由伟人民陪审员 林 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海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