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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2015年5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世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顺庆区名门假日酒店开516房间,16日将516房间转开至408房间。201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顺庆区北干道的方天网吧上网时遇见陈某、戴某、王某某等人,几人邀约到赵某某的房间内吸食毒品。赵某某将陈某、戴某、王某某带到名门假日酒店408房间内,赵某某、陈某、戴某、王某某在房间轮流吸食毒品冰毒。次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408房间内再次与戴某、李叔(外号)吸食毒品冰毒。当天下午民警在该房间抓获赵某某、戴某、王某某等人,并在房间内搜出吸毒工具2套。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现场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名门假日酒店情况说明及结帐单,户籍证明,证人戴某、易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两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廷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