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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敏诉被告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张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美兰,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斌,男,汉族。原告张敏诉被告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美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敏诉称:2013年2月22日,被告任斌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张敏借款3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此款交付给被告。2013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还此款,经商议,两人达成了先偿还100���000元现金,其余借款200,000元,归还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前,并于8月18日由被告出具了借条。后因被告未能支付100,000元,原告于2013年11月再次向被告追索,两人关系交恶,原告于同年11月7日向绵阳110报警,经调解后,原、被告再次达成协议,由被告现偿还原告100,000元后出具150,000元的借条,归还日期同样为2014年6月30日前。被告于2013年11月8日通过转账方式归还了100,000元,并于11月9日出具了150,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拒不付款,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借款逾期的资金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斌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敏与被告任斌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22日,被告任斌因经���所需向原告张敏借款300,000元,同日原告张敏将此款通过银行转入被告任斌指定账户。2013年11月7日,原告张敏因向被告任斌催讨借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张敏向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分局涪江派出所报警,经调解后,原、被告达成协议即被告任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150,000元的借条。2013年11月8日,被告任斌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次日被告任斌向原告张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只借到张敏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以前还清,此前借条作废,特此申明。借款人:任斌,2013年11月9日”。被告任斌出具借条后,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张敏催收无果,遂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借款逾期的资金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信息、接(报)处警登记表、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建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单(中行)和借条原件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任斌向原告张敏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张敏履行了向被告支付出借款项的义务,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任斌未按期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斌未到庭应诉,无法组织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任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敏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欠付本金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1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4620元,由被告任斌负担。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东青代理审判员  唐海军人民陪审员  黄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齐彬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