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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金财、沈梦飞与李健、李文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财,沈梦飞,李健,李文华,刘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沈金财,农民。申请执行人沈梦飞,农民。被执行人李健,农民。被执行人李文华,农民。被执行人刘希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金财、沈梦飞、XX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健、李文华、刘希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的(2008)滨中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