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金财、沈梦飞与李健、李文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财,沈梦飞,李健,李文华,刘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沈金财,农民。申请执行人沈梦飞,农民。被执行人李健,农民。被执行人李文华,农民。被执行人刘希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金财、沈梦飞、XX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健、李文华、刘希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的(2008)滨中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