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磴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占海诉董义武、任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占海,董义武,任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磴执字第776号申请人张占海,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被申请人董义武,男,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被申请人任秀英,女,43岁,汉族,住址同上,系董义武妻子。案由:民间借��纠纷。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磴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14年7月12向被申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查明,因董义武的存款全部借予刘勇,而刘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杭锦后旗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判刑,导致董义武现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磴执字第77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民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殷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