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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后成荣与王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759号原告:后成荣,农民。被告:王登才,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后成荣诉被告王登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登才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