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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朱某甲、朱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21号原告:谢某,女,1945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薛杰,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敬乾,安徽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男,1965年6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某乙,女,1968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某丙,女,1970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某丁,女,1970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朱某戊,男,1974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