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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一岩、刘宪龙与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兴、李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刘一岩。原告刘宪龙。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梅。委托代理人孙强。被告王明兴。被告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岩、刘宪龙与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兴、李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岩、刘宪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一岩、刘宪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一岩、刘宪龙撤回对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