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一岩、刘宪龙与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兴、李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刘一岩。原告刘宪龙。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梅。委托代理人孙强。被告王明兴。被告李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岩、刘宪龙与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兴、李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一岩、刘宪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一岩、刘宪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一岩、刘宪龙撤回对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