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联社诉被告何某、李某某、何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联社,何某,李某某,何某某,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女。被告李某某,男。被告何某某,男。被告彭某某,女。原告某某联社诉被告何某、李某某、何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某某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联社撤回对被告何某、李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银枝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