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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联社诉被告何某、李某某、何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联社,何某,李某某,何某某,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某。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女。被告李某某,男。被告何某某,男。被告彭某某,女。原告某某联社诉被告何某、李某某、何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某某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联社撤回对被告何某、李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某某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银枝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