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高建珠与姜铁生、张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珠,姜铁生,张立叶,张计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高建珠。委托代理人王晓亮,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被告姜铁生。委托代理人张立叶,系姜铁生之妻。被告张立叶。被告张计功。本院在受理原告高建珠与被告姜铁生、张立叶、张计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高建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计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建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珠撤回对张计功的起诉。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