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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高建珠与姜铁生、张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珠,姜铁生,张立叶,张计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高建珠。委托代理人王晓亮,河北翰飞律师事务所。被告姜铁生。委托代理人张立叶,系姜铁生之妻。被告张立叶。被告张计功。本院在受理原告高建珠与被告姜铁生、张立叶、张计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高建珠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计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建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珠撤回对张计功的起诉。审判员  赵双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