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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邵玲芬与周素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玲芬,周素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邵玲芬。被告:周素昂。原告邵玲芬为与被告周素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原告邵玲芬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540元,由原告邵玲芬负担。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