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葛某与臧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臧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葛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何卿、叶益。被告:臧某甲。原告葛某为与被告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并于1993年生育一子,取名臧某乙,现年23岁。××××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起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原告遂起诉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