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李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琴与高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周某。被告高某。原告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