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知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皇甫立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源,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世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