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龙俊盗窃假释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596号罪犯张龙俊,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县尚嵇镇保兴村店子村民组。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6年11月14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遵县刑初字第53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06年11月14日该犯因余罪经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遵县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十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5000元(未履行,有低保证明),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遵市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2009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7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6日止);2011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38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6日止);2014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8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6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龙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考评周期内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龙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龙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