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方淑文与魏国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淑文,魏国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928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方淑文,农民。被执行人魏国信,农民。本院在执行方淑文诉魏国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自行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违约金1400元,并办理了冀B×××××号奇瑞牌汽车的过户手续。申请人认可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