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金诉被告姜正谅、霍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金,姜正谅,霍西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500号原告:刘志金,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迎光小区。被告:姜正谅,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木材公司附近。被告:霍西秀,女,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大庆西路。本院受理原告刘志金诉被告姜正谅、霍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霍西秀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李雪英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朴今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