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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民二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颜汉求与刘华光、刘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汉求,刘华光,刘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二初字第870号原告颜汉求,农民,住涟源市。委托代理人谢顺香,农民。被告刘华光,农民,住涟源市。被告刘清平,农民,住涟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汉求与被告刘华光、刘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汉求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汉求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华光、刘清平的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汉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颜汉求负担。审 判 长  廖庆华人民陪审员  吴正华人民陪审员  黄克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泽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