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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雷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苗族,1984年8月13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雷某甲,女,苗族,1987年12月22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雷某乙,男,苗族,1965年5月29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雷某甲、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雷某乙下落不明,且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被提供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黄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灵芝审判员  杨海洋审判员  潘忠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瞿运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