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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金召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一工程处、季浩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一工程处,季浩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803号原告王金召,男,生于1975年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被告季浩明,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王金召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一工程处、季浩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金召以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第一工程处已变更名称尚需核实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