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安基与费晓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基,费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38号申请执行人:杨安基,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费晓峰,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杨安基与被执行人费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费晓峰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费晓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费晓峰的银行存款19303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