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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仲执收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德兵与澄城县尧头镇耀显二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兵,澄城县尧头镇耀显二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仲执收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兵,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西固镇。被执行人澄城县尧头镇耀显二矿。法定代表人王保平,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澄劳仲案字(2015)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依执行程序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该矿自2014年8月停产至今,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标的7.8万元的案件款分文未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澄劳仲案字(2015)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李清 搜索“”